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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

2025/1/21 13:37:25 来源:尉氏融媒 评论:0 浏览量:1334

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,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、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和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情况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燃放时间

(一)122日(腊月二十三)17时至123日(腊月二十四)凌晨1时;

(二)128日(除夕)17时至129日(正月初一)凌晨1时;

(三)129日(正月初一)至22日(正月初五)每日6时至23时;

(四)212日(正月十五)6时至23时。

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
二、禁放区域

(一)城市建成区禁放区域:北边线,北三环以南,东至建设路—尉州大道—纱厂西路、西至西祥路;东边线,纱厂西路以西,南至福星大道、北至尉州大道;南边线,福星大道以北,东至纱厂西路、西至西祥路;西边线,西祥路以东,南至福星大道、北至北三环。以上区域均包含道路。

(二)尉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(西区)禁放区域:东至新港大道、西至尉港路(安罗高速)、南至玉祥路、北至北三环。

(三)尉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(东区):全域禁放。

(四)尉北科技食品工业园区:全域禁放。

(五)其他禁放区域:

  1.党政机关办公场所(含乡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所在地)及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、仓储区;

  2.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单位;

  3.重要军事设施;

  4.文物保护单位;

  5.学校、幼儿园、医疗机构、敬老院、疗养院;

  6.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公共文化设施、宗教活动场所、游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;

  7.车站(含车站广场)、桥梁、主次干道等交通枢纽;

  8.输变电、燃气、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

  9.高层建筑、居民小区、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及周边;

  10.公园广场、绿地、林场、苗圃、草地、湿地、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。

(六)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。

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,属地政府需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。

三、禁止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

(一)国家标准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》(GB106312013)中的A级、B级产品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级、D级产品;

(二)拉炮、摔炮、砸炮等危险性大、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;

(三)非法生产、经营的各类假冒伪劣烟花爆竹;

(四)禁止燃放孔明灯。

四、燃放注意事项

(一)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说明书正确、安全燃放;

(二)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、阳台、窗台、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;

(三)不得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;

(四)不得向行人、车辆、建筑物、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;

(五)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、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;

(六)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,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。

(七)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。

五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

对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储存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六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经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。广大群众购买烟花爆竹时,请到合法经营点购买。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。

七、鼓励群众通过“110”、“12345”政务服务便民热线、“12350”安全生产举报电话,对全县范围内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。

八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特此通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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